為加強西藏自治區民用供氧工程施工管理,規范施工技術,統一施工質量檢驗、驗收標準,確保工程質量,還需要制定相應的工程規范。
工程規范適用于供氧設計壓力不大于1.0MPa的新建、改建和擴建民用供氧工程的施工及驗收。
民用供氧工程所用的原材料、半成品、成品等產品的型號、規格、性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;接觸氧氣的產品應符合有關醫療級衛生要求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。
進行供氧工程施工的單位,應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施工資質;進行供氧工程監理的單位,應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。工程項目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許可文件后方可開工。
承擔供氧鋼質管道、設備焊接的人員,應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(焊接)焊工合格證書,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圍內從事焊接工作。間斷焊接時間超過6個月,再次上崗前應重新考試;承擔其他材質供氧管道安裝的人員,應經過專門培訓,并經考試合格,間斷安裝時間超過6個月,再次上崗前應重新考試和技術評定。當使用的安裝設備發生變化時,應針對該設備操作要求進行專門培訓。
工程施工應按設計文件進行,如發現施工圖有誤或供氧設施的設置不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時,不得自行更改,應及時向建設單拉和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。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經原設計部門同意。
工程施工所用設備、管道組成件等,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,且應具有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的產品合格文件。
在入庫和進入施工現場安裝前,應對管道組成件進行檢查,其材質、規格、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規定,并應按現行的國家產品標準進行外觀檢查;對外觀質量有異議、設計文件或本規范有要求時應進行有關質量檢驗,不合格者不得使用。
參與工程項目的各方在施工過程中,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、文明施工、勞動保護、防火、防爆、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等有關方面的規定。
供氧工程施工及驗收除應遵守本規范外,尚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(以上文字素材來源 | 《西藏自治區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》)